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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时间:2018-07-26

工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企业,有关驻区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简称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8〕1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发〔2018〕23号)精神,管

委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现就开发区开展全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两新办、发改局、经济运行局、商务局、投促局、智促局、新经济局、贸促局、科工局、财政局、金融局、人社局、规国局、建交局、环保局、审计局、安监局、国资局、行政审批局、西区办、中区办、泰达街道、南港综合办、南港经发局、南港规建局、南港环保局、南港公用局、南港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开发分局、社保开发分中心、一汽大众基地公司(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公司)、逸仙园公司、微电子总公司、现代产业区总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局,办公室主任由经济运行局负责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经济运行局普查办承担。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具体详见附件)。

六、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经费由财政局按照管委会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规范使用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贯彻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协调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天津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http://att.www.anlyxx.com/upload/files/2018/7/附件1 天津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http://att.www.anlyxx.com/upload/files/2018/7/附件2 天津开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
http://att.www.anlyxx.com/upload/files/2018/7/附件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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