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6-08-03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市级审判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章 考察组织
第五条 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市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区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成立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 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二) 组织、指导录用考察工作;
(三) 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组成员;
(四) 提出拟录用意见;
(五) 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承担具体考察工作。考察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四)熟悉组织人事工作,掌握录用工作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法纪观念、道德品质;
(二)能力素质。主要包括: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考察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主要考察其在校学习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廉政勤政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五)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招录职位要求的能力素质;
(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
(四)廉洁自律意识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有《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具体包括: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罢课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曾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籍、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不满五年的;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两年内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据法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四)重要档案资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其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或者涉嫌犯罪正在履行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待考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查、审计或司法程序终结的,视其结果做出考察结论;仍未终结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考察内容并提出考察要求。
第十三条 考察实施前,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察组成员统一组织培训,使其明确考察标准,熟悉考察内容及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应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由考察对象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按照考察的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考察。考察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进行考察公告。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通过函调的方式进行考察。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形成一致考察结论并撰写考察报告,报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果考察结果影响录用的,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结果。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审阅考察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连同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组成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津人录〔1999〕2号)同时废止。
-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