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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8-07-02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2〕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在企业用工和就业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企业在开发区顺利发展提供充足人力资源保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发区企业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和引进,及人力资源基地的开发和建设,在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为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并委托政府所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日常执行单位。


第二章 专项补贴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包括用工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学校基地。

(一)用工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年度用工缺口在500人以上的企业。

(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行业从业资质的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培训机构。

(三)学校基地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在校生1000人以上,年毕业生500人以上的各级各类大中专及职业院校。


第三章 专项补贴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设立招聘补贴用于对用工企业在参加由开发区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中所产生的招聘费用进行补贴。其中参加本地招聘活动的按照每家企业500元/次、参加外埠招聘活动的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次的标准,对用工企业进行补贴。

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公共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后组织开发区企业赴外埠开展招聘活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对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科目包括招聘场地费、宣传广告费、工作人员食宿及交通补贴。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设立职业介绍补贴用于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每向开发区用工企业累计成功输送20人以上,且输送人员为初次在开发区就业并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按照与企业等额匹配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人。

第七条 设立校企合作补贴用于:

(一)对向开发区用工企业累计成功输送20人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学校基地,按照与企业等额匹配的原则,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人。

(二)对向开发区用工企业累计成功输送实习生的学校基地,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鼓励支持用工企业在学校基地设立企业订单班。设班初期,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订单班结束后,对向定向企业成功输送率不低于80%的班级,按照300元/人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追加补贴。订单班要求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300课时。

(四)鼓励用工企业在学校基地设立泰达-企业联合冠名奖教金,开发区按照设奖金额50%的比例匹配资金,上限为10万元/家企业。

第八条 设立交通补贴用于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组织输送人员到开发区用工企业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补贴上限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向中介机构和学校基地进行补贴。

第九条 设立招聘会补贴用于:

(一)对协助开发区在外省市举办5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专场招聘会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按照1万元/场的标准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补贴。

(二)对协助开发区举办500人以上规模企业校园专场招聘会的学校基地,按照5000元/场的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

(三)对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经批准后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免除应聘人员门票费和企业招聘展位费,参会企业不少于200家)的,按照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贴,全年补贴不超过12场。

(四)对经开发区人社局批准后,为开发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组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招聘会组织机构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场。

第十条 设立优秀输出单位奖励用于对全年为开发区企业输送500-1000人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学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输送10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学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补贴或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报补贴对象(包括用工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学校基地)填写《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补贴申请表》(相关申请表及申报流程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区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开发区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开发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至申请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开发〔201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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