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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函
  • 时间:2018-02-12

各有关单位和各类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天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针对当前各类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就各类停车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郑重提醒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要严格按照审批区域经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二、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化自律意识,严禁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三、各类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固定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标志牌(即“p”牌)。收费公示内容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2号)文件中《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要求标注齐全,标注内容要与实际收费相符,不得在标示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五、以下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服务价格的;

(三)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四)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各类停车场经营单位如有前述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类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市制定的停车收费政策和停车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带头模范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发布者:天津市发改委     来源:办公室